《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 年第 30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许可证换领和过渡期内延续工作,确保《办法》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三级、四级、五级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s://zzxy.nea.gov.cn/#/gateway/index,以下简称资信系统)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 自动变更为 “二级(110 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 110 千伏及以下;“四级” 自动变更为 “三级”;“五级” 自动变更为 “三级(10 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 10 千伏及以下。
同时持有承装、承修、承试两个类别及以上的持证企业,将按照其持有的最高等级许可类别人员条件调整其他类别许可等级。例如,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五级许可证,换发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110 千伏以下)、承试类三级(10 千伏以下)许可证后,资信系统根据企业持有的承装类二级人员条件,将许可证自动调整为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三级。
换证后持二级(110 千伏以下)、三级(10 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的换领证、变更及延续
- 自愿换领更高等级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自愿申请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这为企业提供了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实力进行升级的机会,有助于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市场竞争力。
- 变更业务前需完成换领: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前,应完成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进行其他许可相关变更操作时的前置条件,确保企业在新的许可等级体系下规范运营。
- 延续业务的申请选择:办理许可延续业务时,二级(110 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三级(10 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三级许可证。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规划,合理选择延续的许可等级。
设置许可延续过渡期
《办法》实施后,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 11 月 30 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 6 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办法》正式实施前,各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辖区内换领证及过渡期内许可证到期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此次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电力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以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把握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